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