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