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