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