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