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