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