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