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