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