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