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