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