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一、 总则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