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九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