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八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