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