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六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 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