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