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7.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7. 7. 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 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附件:1.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略) 2. 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略) 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