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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 资金信用证明和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 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六) 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七) 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八) 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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