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计机构依法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文化行政部门统计机构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建立文化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办法,对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文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使用文化统计资料进行文化管理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须会同同级文化综合统计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