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工作计划,拟订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调查制度;
组织、协调、指导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报送财务司,经审定后使用;
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文化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配合财务司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制度改革研究;
配合财务司开展文化统计信息化和统计数据库的建设,并对文化行政记录和统计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配合财务司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