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执法程序违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