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