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