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