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