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