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不适宜按照前条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高或者降低税率:

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以降低一级税率;

不满一百万人口的省辖市、县城,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提高一级或者降低一级税率;

直辖市、市和县所属的集镇,经直辖市、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提高一级或者降低一级至二级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