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