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