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