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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办
效力 现行有效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 调整对台湾学生收费标准

1. 对已录取到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台湾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 2. 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台湾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台湾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 设立台湾学生奖(助)学金

三、 对招收台湾上述学生的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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