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二)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二) 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