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第三条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第六条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第七条
教科书出版后,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提供。
第八条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条
教科书汇编者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