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