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引用法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