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