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