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