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四章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