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