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