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