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救灾捐赠接受凭证格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