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