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