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