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或地(市)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第十一条(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偿付能力等经营状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