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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申请筹建省级或地(市)分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设立的目的;

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需附授权说明)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

筹建省级分行,需提供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的说明;

申请人最近两年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筹建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相关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等。其中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信息科技组织架构、数据中心(或机房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情况说明及拟设机构信息科技建设和风险管理方案;

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无涉黑涉恶审查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