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无正当理由且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者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无正当理由且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者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